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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12-12 浏览:

网信办〔2025〕1号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项目合同管理,促进学校信息化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依据《福州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福大政〔201768号,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办法)和《福州大学合同管理工作指引》(福大政〔201846号,以下简称合同管理工作指引),结合信息化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作为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相关合同。

第三条 学校涉及信息技术软硬件建设与服务事项,单项金额2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签订书面合同。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应当遵循有利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网信办负责对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签订、编号、登记、备案、履行及存档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申购项目经费负责人及承办单位负责履行以下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申购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论证,对项目技术参数、商务条款以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审查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三)负责审查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生产能力、经营范围等,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并认真核实合同相对方订立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明显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四)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应当及时向网信办汇报,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

(五)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对合同履行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管,掌握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合同相对人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如因合同相对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使学校受到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向网信办报告。

(六)负责对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合同资料进行归档,确保合同资料的完整性。合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会议纪要、往来信函、电子邮件、视听资料、合同审批表、采购申请表、验收文件等。

第七条 合同原则上根据国家、学校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各申购项目经费负责人及承办单位应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其中:

(一)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根据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二)网上竞价项目合同根据福州大学网上竞价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三)自行采购项目合同根据网信办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确需自行拟定的,须经网信办同意,由双方依据合同管理工作指引协商拟订。

第八条 合同签署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项目经费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网信办分管项目的副主任、网信办主任签署。

(二)项目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合同由项目经费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网信办分管项目的副主任、网信办主任会签审核,送主管校领导签署。

(三)项目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合同由项目经费负责人、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网信办分管项目的副主任、网信办主任、主管校领导会签审核,送校长签署。

(四)合同送签时应附上采购申请表、合同审批表、会议纪要、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支撑材料。

(五)对于情况特殊、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须附上学校法律事务部门审查意见材料。

第九条 合同盖章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盖章前由网信办对已签署的合同进行登记和编号,加盖合同编号章。

(二)手续齐全后,由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将已签署的合同送至招标采购中心加盖招标采购合同专用章。

(三)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十条 合同盖章后应及时交所在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存档,同时将其中一份合同原件报送网信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一般应采用中文文本,若涉外合同采用外文文本的,合同执行单位应当保证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的合同内容一致、表述准确,且中文文本具有不低于其它语言文本的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编号由网信办代字大写拼音首字母、连接符号、4位数年份及合同序号等12位代码组成。其中,网信办代字大写拼音首字母为“FDWX”,连接符为“-”,4位数年份为合同签订年份,末段3位数字为对应年度的合同序号。

第十三条 合同填写不得留空,无实际内容的应填写“无”或以“/标示。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明合同正式条款,并在正文结束之处标明下无正文字样。如合同末页无正文条款的,则应当标明此页无正文,为××合同签字盖章页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确需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原合同签订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承担,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