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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福州大学人员离岗离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9-10-17 浏览:

一、为保证我校内部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适应校园网关于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需要,防止计算机网络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人员离职之后仍对其在本部门任职期间承诺或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的义务,直至该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而无论离职人员因何种原因离职。

  三、离职人员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原部门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标、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我校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四、离职人员应当于离职时,返还全部属于我校的财务,包括记载着我校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离职人员自备的,则视为离职人员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我校,我校应当在离职人员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离职人员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可以由我校将秘密信息复制到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下离职人员无须将载体返还,我校也无须给予离职人员经济补偿。

  五、离职人员离职时,应将工作时使用的电脑、U盘及其他一切存储设备中关于工作相关或与我校会有利益关系的信息、文件等内容交接给本部门领导,不得在离职后以任何形式带走相关信息。

 

 

 

福州大学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10.15